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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律师民商案件经典案例之--草原承包纠纷


陈山律师民商案件经典案例之草原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概要,

*关键是我参与的众多草原承包纠纷当中的**起,我是通过这个案件,熟悉了我国的草原承包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代理这个案件之后呢,我对所有的草原承包,林地承包以及水面的承包呢,有了****的熟悉和了解,带起来更加的游刃有余,也更加的有底气。其实通过案件学习法律,也真是个好方法。

其实这个案件当中我体会的*深的,更多的就是老百姓的热情、善良。这个村的案件后期我代理了一系列的案件,这一系列的案件呢,我全部都是胜诉结案的,这个案件是我代理的*顺的一系列的案件。

这个案件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个就是草原都有禁牧期和禁牧区的问题,我国的草原法呢,为了草原的生存和发展,都规定了一定的禁牧期和禁牧区。通过这个草原呢,我也熟悉了,一定的生活常识的问题,比如说咱们养的牛和羊。为什么要禁牧呢,锦禁牧是因为牛和羊吃过的草之后呢,他就再也不长了。大家都知道草原的草啊,其实你达到一定长度之后呢,把它割完了之后,他还是能够继续生长的。但是呢,你要是把它贴跟掐断了之后,这个草就什么都没有了,他就不会再长了。这个牛嘴和羊嘴呢,它的生理结构就是适合把草根儿的草在根部的位置全部切断,羊还好一点,他专门吃草的上部。还给你留一点儿,牛就不一样,牛吃草丛根切断。所以能在农村里有个土话说,牛的嘴臭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北方的草原得不像是南方,北方的草原一般都是5月份开始生长,而牛和羊的饭量呢,又****的大,在草原生产的初级,如果你要是放牧的话,那基本上是所过之处,寸草不生。所以呢,我们**对草原实行的禁牧期和禁牧区都是**的有道理的。本案呢,就是由于这些牧民,有人投诉,这个也是引发的原因之一。

还有一个原因呢,就是北方的油田城市呢,经常的需要打井占地,打井占地呢,就涉及到油田的补偿费补偿款纠纷。这随随便便的一占地补偿费用就会到几十万上百万的,村里的很多老百姓呢,在一开始发包草原的时候,没有人参与,为什么?因为没有什么获利,但是后期呢,发现有公司打井占地,这每一次的一补偿的草原承包户就能得到几十万上百万的,于是呢,这些村民自发的组织起来,想尽办法要解除草原承包合同,这就是说,**所有的矛盾必有原因,很多矛盾的原因,很有可能是经济原,。

提到解除草原承包合同,就不得不提到草原承包合同的特殊流程。草原承包呢,不同于耕地的承包和发包,草原的承包和发包需要村委会村代表的2/3以上的同意,而且草原承包还需要经乡**备案,而且还需要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呢,认证和认可。这个草原的主管部门呢,在很久以前就有草原管理部门,叫草原管理办公室,或者是草原管理局。但是在后来呢,**不知道什么原因,草原的管理部门就变成了畜牧部门,就变成了畜牧管理办,或者是畜牧站,或者是畜牧管理局。刚才我说到的这些村民为了解除合同,就想到了想当年的发包程序不合法,所以对发包程序呢提出了质疑,并且那提起了诉讼程序。

下面是我的部分法律观点摘要,如果大家能真的享有法律问题呢?欢迎随时到我的律师事务所来讨要全版,

对大庆市某区某镇某村村委会起诉本人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并没有实质意义,纯属恶意。

原告村委会因现在侵占油公司在某草原产能建设给予的补偿款。另外原告还有私自卖土,并私自承接土建工程等事项。所以被村民主张分配草原占地款,和停止挖地侵权,无奈之下起诉村民。另外还有村民希望加入承包一边分割占地补偿款。本次起诉在法律上并无实质意义,仅为了分散村民注……

二、本次起诉程序不合法。

我国草原、林地的承包不同于土地承包,**是特别法规专门管理。草原纠纷是行政处理前置,必须经**先行处理的。

《草原管理法》第16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草原管理法》第13条还规定,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和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就是说调整也是必须经**……

二、原告选择的主体不对。

1、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不是一般共同诉讼,被告缺一不可。

本案被告是联户承包(见合同第五条),几十户联户承包者对同一个标的物“草原”按入股比例享有权利,而不是多个被告对同一类型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所以,本案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而不是一般的共同诉讼,几十个承包者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

2、草原承包代表不等于诉讼代表。

本案被告在草原承包中是代表,但在诉讼中并未经其他承包户**,其诉讼行为代表不了其他承包户。其他承包户若在未收到传票、未出庭的情况下就被处分实体权利,这是不合……

三、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1、关于禁牧期放牧。

禁牧期内放牧不属实。并且双方《草原承包合同》第八条第2款有约定,违反禁牧期内放牧义务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才可以解除合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44条规定在休牧、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牲畜的,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停止放牧,处以每次每准单位十元的罚款:

2、关于私自对外发包高价收费更是闻所未闻。

3、不准其他养殖户使用。与事实不符,本屯的养殖户一直是共同用的,一直允许他们一起打草养殖。

4、关于私自开荒、养鱼池。被告有证据证明,鱼池在承包之前就已经存在了现在也已经废弃了。草原上有土厂,对外卖土的,也是村委会批准的并已经补偿……

案件的结果,

本案的结果**的理想,我代理这些村民的一路胜诉,在后边一系列的案件当中呢都是胜诉的。这一系列的案件是*顺利的,*关键我不但**了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真正的收获了,感受到了做律师的快乐。

案件原创作者,陈山律师,未经本人允许**人不得复制和转载。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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