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管理制度
1、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黑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
2、收受案件必须在本律师事务所签署《律师代理合同》,若在其他地点收案,本所该不承担**责任。
3、收受案件必须为当事人出具《律师代理合同》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合同专用章”。
4、收受律师代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必须为当事人出具《财务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5、收受律师代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必须在本律师事务所进行并,否则律所不出具律师手续以及不承担**责任。
6、所有案件均应由本所行政人员统一登记并编号,凡是本所出具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的,均应编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