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本案是本律师办理的大量的收购原油案件当中的一起。这个案件是2008年5月份的一个案件,距离现在已经十年有余了。时*今日,大庆盗窃原油的案件呢,已经**的少了不少。但是十年前这种案件****的多。当然了,这种案件常见的是两个案由,一个是盗窃罪,还有一个就是收购赃物罪。收购赃物罪现在用老百姓的土话来讲改名儿了,不叫收购赃物罪了,叫掩饰隐瞒犯罪。在当时就收购赃物,或者是运输赃物罪。本案就是一起收购赃物的案由,起诉的犯罪。当然这个案件的结果是**理想的,我通过本人的努力呢,把当事人那个判处了缓刑。这个当事人的后来也接受了本律师的建议,就是没有再从事这个犯罪。当然了,这个案情同样是比较简单,比较明晰,律师做的还是一个认罪有*重情的一个辩护思路。本律师做的*多的工作就是尽量的协调当事人的家属呢,返还赃物,通过司法办案机关向被害的油田单位呢,返还赃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从轻处罚。当然了,从轻处罚的另外的一个法律点就是缴纳罚金。
下面就是本律师的法庭的辩护意见,
一、认为被告人有罪,本辩护人只能做从轻辩护。
本案事实清楚,辩护人对出价格认定方面的证据之外,对本案其他证据并没有其他不同意见,本辩护人只能是做从轻辩护。
二、对起诉书指控的数额计算有不同意见,认为价格不应包含税额,另外价格较高。
本案起诉书指控是5.51吨,含水16%,每吨含税5856元,出具价格认定的是****厂的计划规划部。
本人近期办理的案子,公诉机关均按不含税的价格起诉的。而本案起诉数指控是含税价值,辩护人认为不应当按此计算。若按此标准不含税则23211元
另,本案中的价格标准是某厂的计划规划部出具的,辩护人有不同意见,价格认定依法应是《价值鉴定结论》等法律文书,即便是大庆市原油参照油公司的标准,即便某厂的价值**属实,也应当是由油公司来出具,不应有某厂来出具,更不应由某厂的计划规划部来出具。
*少在形式上本案在证据上便缺少有罪的关键证据。辩护人认为,*少应该在证据形式上公正,仅凭一个企业的没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分支机构来出具有罪证据不公正,凭该分支部分的内部科室来认定更是不公正。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从情节上看,在被告的住处搜到已经收购完毕的原油,是收购别人用小车拉的袋装的原油,采用蚂蚁搬家的办法。犯罪情节其他案件较为轻微。并且,被告收购的是用袋装的原油,不同于其他的案件用车灌装,没有达到恶劣的程度,涉案数额较低。
主观上,被告人某甲为了获取经济收入,为了生活,不同于其他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的犯罪,不同于其他恶性的伤害他人的犯罪,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本次继续犯罪与其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贪图小利有很大关系。其目的就是想收购价格便宜的原油,案发后,其收购的原油已全部返还给被盗单位,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张某宽大处理,给予减轻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案件结果,
这个案件的结果同样是**满意的,把律师努力之下,当事人**是缓刑处理,当事人走出法庭的那一刻呢,律师也是倍感欣慰的。
本案的法律点不多就是返还赃物到底对当事人能够有什么样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返还赃物是可以从轻处罚的。还有一个就是向法院交纳罚金,也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法律点。后来在十年之后,我国的法律呢,推出了量刑的规范化的意见。但是这个案例是十年之前,这个案例发生的时候,我国的刑法还没有那么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