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案情。
*关键是我代理的众多杀人案件当中,**特殊的的一个案件。特殊之处呢在于被告人的身份,他是做风水的。那么土话来讲,应该是风水先生。按理来讲,这个人是一个**聪明的人,他是一个农民,没有多大文化,后期呢,自己呢,确实是勤奋好学,研究了**的这个风水学,还有易经之类的这些学说。从他自己的研究来讲,这个人确实是**的有成就,他还写了一本书。那么这个书名呢,我就不能说了。就是关于风水当中一部分的**这么一本书。这个书出版发行之后呢,这个销量是**不错的,而且他还有着相当的一部分的粉丝。本案的被害人,那就是他的一个女粉丝。这个粉丝看了他的书之后呢,崇拜不已,然后那两个人就开始见面,见面呢,后期就发生了关系,嗯,后期呢就成了固定的情人关系。
这两个人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呢,这两个人以考察项目为名,骗过了女方的丈夫,两个人一起去外出考察。这两个人到外省,考察了一段时间之后,又回到了大庆本地。回到大庆本地之后,两个人就住到了一家旅店里面。不知何故,两个人发生了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的过程当中,导致了女方的死亡。事后呢,被告人,把女方装在皮箱里,拉到外地掩埋起来。
经过警方经过多面的调查,抓到了被告人。
我的法律观点:
一、被告人李某某没有杀害被害人张女某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没有直接致人死亡的直接故意,也没有杀害被害人张女某的动机。从他前期五次笔录的内容来看,杀人必须偿*的常识他还是懂的。
案件客观事实是,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张女某为情人关系。2016年1月,被告人和被害人2016年1月10号去某省考察回来后,*25号两人回到大庆,继续入住某某宾馆。在2016年1月26日,被害人张女某向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提出条件说结婚,如若不然便必须给被害人7万元钱装修房子。被告人明示说这两点要求都做不到,被害人张女某便威胁告诉前夫某乙,并且把二人的情人关系发布到网上,这在风水界**是个大忌。再加上之前被害人张女某也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借钱,回来的路上也想被告人李某某借钱。于是二人便引发争吵。之后被被害人张女某情绪激动,拿刀开始扎被告人李某某,也扎被害人自己。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怕出事情怕出人*,于是为了制止被害人张女某。他拿起地上的绑水果箱的绳子将被害人脖子套住,但是行为结果却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的主观想法不会死为了直接杀死被害人张女某,而是为了制止被害人张女某的疯狂行为,怕被害人张女某用刀子伤害到被告人和被害人张女某自己,所以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二、案件证据中有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制止被害人张女某持刀扎人的证据,有不希望被害人张女某死亡的证据,没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
本案的全部证据中有被害人张女某持刀的供述,有被告人李某某希望被害人张女某活的证据,没有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被害人张女某死亡的直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1、关于动机和预谋的证据。
本案证据中是有的,首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女某系情人关系,两人之前一直有所来往,存在感情基础。再者就是两家准备合伙做生意,并且考察设备这个过程是真实的。这些都表明,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并没有杀害被害人张女某的预谋和动机。
2、关于被害人张女某之前一直敲诈被告人李某某的证据,以及威胁和刺激被告人李某某的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2月19日供述“我借过她几次钱,说是借,她从来不还。”(P43页)。而案发当天,被害人张女某再次向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借钱7万元,还有“以前管我要过钱,类似于敲诈似得。我没当回事”。
案发当日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了争吵。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19日供述P44页,“她拿出个小刀削苹果的时候跟我提条件,让我跟他结婚,要不就给她7万元钱让他装修房子,我说两个都做不到,他说要把我俩的事挂在网上,……她说不行,要不就给她结婚要不就给她拿7万元装修房子,他等不及了,我俩就吵吵起来”。“我记不清我俩是谁又提起刚才的话题,我俩就吵吵起来,……她先拿刀扎我,然后再扎她自己,看我回家怎么跟我媳妇解释,怎么跟她老公解释。他就拿到朝我笔划,我就抢她手里的刀,我俩撕吧刀就掉电视柜下面的地上了,她转身背着我弯腰去捡刀,我脚下有绑草莓箱子的绳子,我就捡起来了”。
3月11日的笔录记载“她洗完澡摔到地上,扶起来的时候眼睛发红,她脾气就变了,跟我吵,管我要钱,还拿刀扎我。还威胁我要不跟她结婚,要不给她钱。要不就把我俩的事发到网上去,还说这辈子做不成夫妻,到另一个**也得做夫妻。……说着还奔我过来,还拿着刀跟我比划。”以上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张女某已经实施了多次的敲诈,**一次敲诈失败丢掉了性*。
关于刀是被害人张女某的证据,是经过某乙的辨认的。
3、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追求的行为后果的主观故意的证据。
根据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2月19日供述,P46页问:“你当时拽绳子勒被害人张女某的时候,你心里怎么想的?”答:“没有想法,脑子里一片**。反正当时又生气又害怕,生气是她威胁我,又逼我跟她结婚,还怕是她用刀再扎我。”问:“您想没想过用绳子勒被害人张女某会造成什么后果?”答:“没想过,当时挺生气的。”问:“发现他没气了,你心里怎么想的?”答:“我知道他死了,我心里很害怕……,我下楼到吧台持续了几个小时的费用回房间,发现还是没有气,我知道他死了,吓蒙了”。P47页笔录取皮箱的时候还试了一下有没有气,发现还是没有气。 2月23日的笔录P54页,问:“你勒被害人张女某的时候你的姿势”?答:“被害人张女某弯腰捡到的时候我站在被害人张女某的身后,拿起这根绳子,套在被害人张女某的包子的前面,……不让捡刀扎到我”。问:“你勒被害人张女某的时候,绳子是否有串动?”答:“不记得了,当时太紧张了,我当时没想杀她,只想让她老实一会。”“没有,我还尝试对他进行心脏复苏了,但是没有反应。”“没有,因为她还欠我钱呢,她死了我没地要钱去。”
3月11日供述中多次提到,“……我也没想杀她”。后面还说“我没想勒死她。”
综上,从证据上看,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并没有杀死被害人张女某的意图,只是在被害人张女某因为逼婚不成之后开始索要钱财,在没有达到目的之后情绪机动,用绿色的折叠刀相威胁。在抢夺刀具的过程中发生厮打,在被害人张女某弯腰捡刀之际,用绳子勒住被害人张女某。事后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还做了心脏复苏,还在宾馆内等待被害人张女某醒来,证明被告人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事后将被害人尸体掩埋,属于逃避责任的行为。
纵观全案,考虑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仅有伤害被害人张女某的间接的故意,被害人的死亡并不是被告人积极追求的目标。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三、被害人张女某对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的敲诈勒索和威胁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其动刀的过激行为都刺激了被告人的冲动情绪。
被告人2月19日供述“我借过她几次钱,说是借,她从来不还。”(P43页)。而案发当天,被害人张女某再次向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借钱7万元,被告人2月19日供述“**,被害人张女某家里要装修房子,管我借7万元钱;第二,被害人张女某逼着让我跟她结婚,这两点我都满足不了她”(P43页)可以证明。被告人明确表示两点要求均不能满足后,被害人又说“将两人的事挂到网上”,威胁被告人说“反正我离婚了,什么都不怕”,并用折叠刀扎被告人以及被害人自己。被害人由借钱、逼婚引发的争吵已经令被告人情绪波动,被害人的过激行为又进一步刺激了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的情绪,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的一时冲动的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过激行为也存在过错,被害人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相关法律依据。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而主观要件*直接的证据就是被告人本人的供述,案卷中的关于故意伤害犯罪主观有明确的证据,关于故意杀人主观意识的证据没有。不能根据案件的亡人的结果来推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现有的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李某某伤害的故意来推定它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伤害的证据是有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是一种推定。
只要伤害的认定无法排除,依法就不能认定成杀人。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性。本案不符合这个条件。
**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被害人多次敲诈勒索,并以将二者情人关系上网公布为要件,甚*是持刀索要钱财,具有重大过错,本案依法可以轻处罚。
五、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为初犯罪,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此次案发只是因为情绪冲动失去理智,并且被害人一方也存有过错,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认为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没有极大的主观恶性。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张女某系情人关系,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归于由争吵引发的冲动情绪,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时冲动伤害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本身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害人本人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并没有极大的主观恶性。本着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一个用自己的行动去赎罪的机会,辩护人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刑事处罚。
结果。
这个案件结果是我代理的,十数起杀人案件当中唯数不多的结果,不是很理想案件。但是重要的是这个案件给我的启示,风水到底是什么?这不是一门科学。其实人性也是一门科学,一个人在生存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就开始了对欲望的追求。人在追求各种欲望的时候,有时候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那么在追求欲望的过程当中呢,人的行为有时候会偏离法律的轨道。有时候,人的行为会偏离道德的轨道。而人们在坚持道德的轨道的同时,与那些偏离道德轨道的人,和那些行为偏离法治轨道的人相比,是不是公平?是不是会有一样的结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被告人对生的追求的那种,那种无奈,那种对自己人生壮志未愁的表达,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当然印象更深的,是他的算*,他说他已经算出了这个案件的结果,这个结果是准的。在开始会见的时候,这个人是语无伦次的表达,**的慌张,后期随着案件的进展,他的情绪好了很多。但是一提到他的**,他的表达马上就**的有理性,他的情绪就会变得**的有自信。后期我随即抽取了很多材料,上面有大量的人的签字,这个人*擅长的就是测字。我前后共找了十几份材料的字,每一份签字都让他说出了二三十个点,我都一一的详细的记录下来,后期我找了各种理由,去一一的核实这些点,后来我发现,他说的这些点,有80%都是**精准的。
当然,他没有测出了人心,在他的诸多愿望当中,他*担心的人,*关怀的人,他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留给的人,是这个案件当中离他*远的人。我做案件,喜欢把证据取到极限,这个案件当中有一个法律点,就是被害人是否朝他借钱,被害人是否向他借钱,取决于他的银行账户是否有向被害人付款的流水。这个在法律上并非**重要的结点。但是这也几乎就是为数不多的还能对他有一些作用的细节点。受君之托,忠君之事,我自然不会放弃这个节点。这个细节我去调查的时候,他的这个亲人就没有配合我。这个案子我已经竭尽所能去找到了所有的法律点,找到了所有的证据点,做到了所有我能做到的极限。一个刑事律师,能把他手里的案件的所有的法律点都做到极限的时候,所有的证据都取到极限的时候,所有的可能性都排除到极限的时候,我认为无论什么结果,我都没有**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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