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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练习:案例写作


一、           偃师市总工会等诉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管理的

公路防护墙在暴雨中倒塌造成车毁人亡之赔偿案


1998年8月4日凌晨,河南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晨7时许,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驾驶该单位豫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过,隧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此时由市公路管理总段(以下简称市公路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近50余米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受损,已无车形,没有**价值,达到报废程度。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座险1万元。因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偃师市总工会及魏×之父魏××(66岁,住偃师市××区××街××楼××号,已退休)遂以市公路总段为被告,向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市公路总段是洛阳市东花坛铁路、公路两用立交桥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对公路防护墙的养护不善导致了墙体坍塌,并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40元。

被告市公路总段于1998年10月10日特别**委托代理人黄××(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造成事故的原因为不可抗力,市公路总段已尽养护义务,可以免责为由提出答辩。

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为被告撰写民事答辩状。

二、假定原告委托代理律师黄××代为诉讼,请就案情撰写代理词。

三、假设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作出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汽车损失20276元,死亡赔偿费33780.1元、丧葬费1000元,赡养费13400元的判决,请就此案情撰写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      王××诉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退还向其收取的出租车返程过路费案


2000年4月15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公司总经理王××从南通市内乘坐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汽车公司)苏FB1027号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经过通往机场路的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车到机场王××下车付费时,南通汽车公司驾驶员除要求王××支付租车费外,还提出要按**统一规定由王××支付其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20元。王××当即提出异议,南通汽车公司驾驶员则要求王××投诉或起诉,但该费用必须支付。王××因赶航班的原因,不得已支付了来回过路费20元。南通汽车公司在出具给王××的68元车费发票中注明“按规定付来回过路费20元。客人只肯付单程过路费,车主坚持付双程”。事后,王××经投诉未果,以南通汽车公司不应收取回程过路费为理由,起诉*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南通汽车公司退还多收的返程过路费10元。

被告南通汽车公司答辩称:其收取原告王××双程过路费符合物价局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南通汽车公司并提交了南通市物价局1992年11月10日印发的《南通市出租车汽车收费标准》及江苏省物价局于1991年8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上述两文件规定,过路费由乘客负担。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0日作出(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一、假设原告王××不服该判决,并于2000年6月3日提起上诉,请就案情撰写上诉状。

二、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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